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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19 浏览量: 75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住房消费类:

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回迁(扩面)住房等。需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发票、协议、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租赁住房: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等)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租赁住房的提取限额为 2000 元 / 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 1200 元 / 月。

非住房消费类:

离休、退休(退职):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0 周岁),或者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未重新就业满 5 年;二是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离职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杭州市重新就业。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出国、出境定居: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需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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