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量: 104
在杭州缺钱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消费类
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需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等材料,在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情况下,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房合同当月后满一年提取一次;申请了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可提取一次,之后在贷款结清前,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 12 个月.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等,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不管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在正常还款后,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租赁自住住房: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租住其他住房的,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 2000 元 / 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 1200 元 / 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非住房消费类
离休、退休(退职):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可提取本人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提取本人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提取本人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提取本人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出国、出境定居: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可提取本人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由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可提取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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